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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苏区法制研究论坛”优秀征文选登
时间:2024-01-29 09:29    作者:   点击:
充分发挥调解职能 以新时代
“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
作者:太白县司法局 高璠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通过这个机制可以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既方便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又维护了社会稳定,是最经济有效的维稳手段,被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今年来,我县调委会围绕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乡镇(街道)、村(居)开展调研并进行了认真思考。
    一、目前现状
    我县现有县级调委会1个,镇级调委会7个、村调委会44个、社区调委会2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12个,共有人民调解员285人。近两年来(2021——2022年),全县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排查化解纠纷302件,预防纠纷130余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0余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7件、76人次。基本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镇,疑难复杂纠纷不出县”的工作目标。目前,村级调解员执行的是每人每年240元报酬。
    我县矛盾纠纷的特点:一是随着平安太白建设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更加突出。越来越多原信访案件转向了更彻底的调解范畴,群众对党员干部、人民调解员的信任度不断提升,一些原来只能靠法律诉讼途径强制解决的矛盾纠纷有了依靠政策去调解的更大空间;二是随着太白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化、化解的难度加大。从我县调解工作的实际看矛盾纠纷的类型更加多样化、性质更加专业化,矛盾纠纷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化解难度持续加大;三是矛盾纠纷的区域性差异加大、行业性特色突出,促使化解更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太白是山区县矛盾纠纷的高发期多集中在旅游季、农忙时节等人员相对集中的时段。县城周边以劳资纠纷,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等为主,矛盾纠纷的突发性、随时性、群体性特征明显。
    二、存在问题
    (一)工作认识有待提升。一些镇、村和行业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保障、运行、指导等方面缺乏必要的重要和支持。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还存在一定差距。相关部门对区域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不经常、不深入,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时有发生。
    (二)调解基础有待加强。调研发现,一方面,调解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矛盾纠纷出现的新特点对调解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而我们当前的调解工作在队伍建设、机制规范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亟待加强。一是以预防为重点加强源头治理。调研发现,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个环节预防,虽然在认识上都很重视,但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比如,矛盾纠纷排查很多都变成了“层层填表格”的被动应付。因此,在预防环节,需进一步建立督导机制等有效手段,确保最大程度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力量的作用。化解矛盾纠纷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但村(社区)级调委会存在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往往存在把矛盾上交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把矛盾纠纷化解的重心落实到镇、村(社区),抓好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三)调委会成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是文化程度偏低。调解员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普遍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不够专业细致,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二是法律素养较差。调解员队伍整体法律水平相对较低,法律专业或有法律职业背景出身的人员更少。三是调解员队伍不稳定。受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影响,其调解员往往也随之更换,调整频繁,不能专职专用,致使专业调解人员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三、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思想认识。一是持续加大“一法一条例”宣传力度。各镇和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加大对“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力度。以宪法宣传日、法律十进等活动为载体,通过悬挂标语、派发宣传资料、现场法律咨询、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群众对“一法一条例”的知晓率、认可率。同时创新宣传模式,依托已经建立的工作群、法律顾问群、“太白普法”、“法治太白”微信公众号和县司法局的“今日头条”账号,推送人民调解排查化解方法技巧、普法宣传、依法维权等工作,扩大人民调解宣传工作的覆盖面,促进全社会了解、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二是强化对相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对本区域、本行业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提高镇、村(社区)和行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不断完善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各级调委会在化解本区域、本行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业务指导。由县司法局牵头抓总,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培训,邀请省级调解能手对人民调解方法技能、调解案件办理程序、卷宗制作、年度考核等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培训,县调委会定期对各级调委会工作情况进行业务指导,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查缺补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二)规范调解工作。一是规范换届选举。在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县司法局及时指导各村(社区)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做好村调委会的选举,积极做好《人民调解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让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组成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真正把热爱调解工作、善于化解矛盾纠纷、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推选或聘任到村调委会中来。同时,做好县、镇调委会、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改选。二是建立3+1+1三级专职调解员模式。目前,兼职调解员职能发挥不充分,对调解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造成一定的困难。建议按照3+1+1专职调解员模式,即县调委会3个专职调解员,镇调委会1名专职调解员,村(社区)调委会1名专职调解员。建立起3+1+1三级专职调解员模式可以有效化解兼职调解员作用发挥问题,做到专人专事专管,促进三级人民调委会进一步规范化,打通调解工作的关节,使基层调解工作顺畅进行。该项整改措施作为整改建议已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三是明确调解员的职责任务。严格执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召开人民调解工作培训会,明确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县司法局牵头对选举产生出来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法一条例”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调解员处理矛盾和纠纷的能力,确保在换届选举后,调解组织不瘫痪、工作不停顿。四是建立完善调解员管理制度。按照《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建立完善县、镇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等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确保用制度管人、按流程办事,让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
    (三)提升培训质效。一是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由县司法局具体负责邀请陕西省金牌调解员每年举办2期培训,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少于2次集中培训。将培训力量倾斜于组织软弱、机制不顺、人员涣散、工作不力的村(社区)调解组织,促进了全县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均衡化、健康化发展。侧重加强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学习和指导。在学习内容上,系统化培训《人民调解法》、“以案定补”政策、农村常用法条解析、调解技巧、案卷制作等内容,提高基层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水平,增强其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培训。借力“互联网+”,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终端开展了人民调解员网络培训,以互联网直播形式进行,减少了人员聚集,提升了调解员参会的便利性。拓宽了人民调解员学习渠道,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推动信息技术与人民调解员培训的深度融合。三是依托一村一法律顾问开展专题法治培训。按照一村一法律顾问协议规定,每年深入各村(社区)对调解员、法律明白人、村组干部宣讲《民法典》、“一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内容以人民调解法律法规要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道路交通安全、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等法律知识为主,进一步扩大法律明白人的覆盖面,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更好的惠及民生。
    (四)健全完善机制。一是完善人民调解指导协调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全县各级调解室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上墙,明晰调解各环节全过程。加强工作的沟通协调和指导。县司法局定期对全县调委会进行业务指导,着重查看人民调解文书卷宗制作格式、调委会公章的规范加盖、当事人签名等内容,按要求做到调解卷宗一案一卷、记录清楚、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确保调解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调解工作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财政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调解经费专项经费专项拨付,进一步解决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标准,使人民调解工作质效得到有效提升。三是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规范奖惩程序、量化评分、成果运用,将人民调解员队伍奖惩量化评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员的责任担当意识,激发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安装新型法律服务终端。在各镇安装新型法律服务终端设备。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化技术,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等服务,形成“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公共法律服务新模式,为广大群众节省大量时间,提高法律服务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