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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 “法学智库”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8-05 09:45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鸡市“法学智库”规范管理运行,充分发挥智库作用,更好服务法治宝鸡、平安宝鸡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学智库”(以下简称智库),是指由宝鸡市法学会牵头成立的,涵盖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学法律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在法学领域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法学法律工作者,能够高质量完成法学研究、法治实践相关任务的法学应用研究平台。包括“法律政策研究专家库”“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和“矛盾纠纷化解专家库”三个子库。
    第三条 在市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由市法学会牵头,负责智库建设工作的运行和管理,主要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法学法律问题为研究内容,以创新管理运行机制为核心,以化解社会矛盾为重点,为平安宝鸡、法治宝鸡建设和宝鸡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遴选入库
    第四条 智库专家遴选坚持“择优选取、动态调整、紧贴需求、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智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研究方向,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行业处罚、刑事处罚,社会信用良好。
(三)从事法律实务、法学研究工作,熟悉有关法律 、政策,在法学研究、法治实践领域享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四)熟悉社情民意,热心法治工作,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五)服从市法学会的领导,接受市法学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法治建设。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和推荐意见,经资格审定、会议研究、社会公示后,由市法学会确定纳入智库。
    第七条 智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智库:
(一)不能坚持正确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方向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停止执业、取消专业职称的;
(三)怠于履行专家职责,无故缺席工作会议,或未按要求承办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经有关单位允许,私自发布委托研究课题或泄漏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从事与智库专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智库专家的情形。
智库专家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由本人向市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移出智库并停止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智库专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问题、重点法治问题,社会关注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法学会重要职能、重点工作开展调研、咨询,形成决策咨询建议。
(二)参与全市政法重点课题和法学研究课题的选题、立项、评审、结题;参与市法学会组织开展的法律政策研究、课题调研、论文撰写等活动。
(三)参与地方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备案审查工作;参与政法系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评查;协助起草和修改重要法律文书。
(四)参与重大公共决策论证、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矛盾纠纷调处、重大信访积案化解;开展调研论证,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专业性意见建议和法律服务。
(五)参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内法规的宣讲;参加市法学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
(六)参与市法学会组织开展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疑难案事件处理相关活动。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智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承办的事项提出独立的指导意见和咨询建议;
(二)受邀参加有关会议、座谈、调研、论证、宣讲等活动;
(三)可依约发表研究成果、对研究成果享有署名权;
(四)获得、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对法学会智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智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市法学会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市法学会监督和管理;
(二)认真研究相关法律事务,阐明观点、理由和依据,及时提供书面意见建议,按时保质完成工作;
(三)按时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调研、培训、法治宣讲、法律服务等智库专家活动;
(四)严格执行工作纪律,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保密要求;
(五)严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保持个人良好形象。不得以智库专家的名义从事与智库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受邀参与的工作与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七)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公开使用的,应当征得市法学会和有关单位同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市法学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智库成员个人情况,可以随时增补、变更有关成员。
   第十二条 市法学会具体负责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
(一)根据专业领域和工作特长对入库专家进行科学分类,划入各子库或不同组别,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子库或组别;
(二)保持与智库专家的日常联系;
(三)邀请、组织智库专家参与法治建设相关活动;
(四)收集整理智库专家在开展相关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健全智库专家信息档案;
(六)记录智库专家参与委托开展工作情况;
(七)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智库工作事宜。
   第十三条 市法学会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对接,重点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全市政法重点课题及市法学会年度课题,提出智库年度咨询工作计划和课题计划,供智库人员研究参考。
   第十四条 市法学会负责精选智库优秀法学研究及法律实务成果,择优呈报有关领导参阅。
   第十五条 市法学会定期对智库人员履职成果和成效进行考核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做出积极贡献的智库专家,在优秀法学家推荐和各级各类法学成果评选、课题项目申请及参与学术交流活动等方面给予倾斜,并适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市法学会负责智库的服务和管理,为智库专家日常工作和制度运行提供相应保障,并将智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智库专家经市法学会推荐参加县区相关活动或参与其他单位服务的,由接受服务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智库专家经费是指市法学会组织开展的政策研究、决策咨询、调查研究、论证评估等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交通费等,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法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